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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审查
-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05-29 16:39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
合同的主体,即名称、住址等信息。 2.工程勘察标的、成果。 3.勘察工程量。 4.价款或报酬,勘察费。 5.勘察成果的质量要求。 6.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的义务范围,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地点、方式等。若约定不明则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7.违约责任:勘察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一般来说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是支付勘察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勘察人的违约责任是支付工程延误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勘察成果不合格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 下列情形可能会导致勘察合同无效:1.勘察单位无资质,超越资质或者借用资质。 2.应招标而未招标。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可以直接发包的勘察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订立,其他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否则合同无效。 3.中标无效。 4.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若勘察单位已经完成了勘察任务,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发包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若勘察任务不合格,则不得请求支付价款,造成损失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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